協會章程

台北市南投縣同鄉會章程
78.09.22第八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85.12.29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88.12.26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94.10.31第十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100.12.17第十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101.11.18第二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 
  • 總則 
  •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南投縣同鄉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  •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  • 本會以聯絡同鄉情誼、互助互勵、團結鄉親力量、共同為服務國家、建設桑梓為宗旨。
  •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  •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。
  • 本會之任務如下:
  • 聯絡同鄉情誼。
  • 獎勵會員子弟升學,培養同鄉人才。
  • 提倡會員正當娛樂及體育活動。
  • 獎助會員出版、印行科技、社會建設等有益國家社會之著作。
  • 會員福利及急難求助事宜。
  • 對於故鄉南投縣地方建設之協助。
  • 會員法律服務事宜。
  • 其他工商服務事宜。
 
  • 會員 
  •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:
  • 普通會員:凡設籍本市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者,有行為能力、本籍南投縣縣民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一般會員。
  • 榮譽會員:具一般會員資格,一次捐助新台幣壹萬元者,為榮譽會員(以每屆理監事任期為限)。
  • 贊助會員:凡設籍台北市以外之同鄉而願意加入本會者,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,但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一、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  •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  •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  • 會員以書面並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  •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  •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  •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 
  • 組織及職權
 
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大會開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  •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•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•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•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•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  •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•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  •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十六條本會理事二十五人、監事七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八人、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•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  •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  •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•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  • 聘免工作人員。
  •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•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  •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• 審核年度決算。
  •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  •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•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二十一條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不得連任。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二條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三條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  •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•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•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•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、副總幹事二人、幹事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、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置辦事處、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報經主管機關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七條一、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、名譽理事二十四人、顧問八人(均為義務職),必要得增聘之。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相同。
二、本會設置區分會,以台北市行政區域成立分會,其分會由分會鄉親互選之,活動內容自行訂定,報總會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 
  • 會議
 
第二十八條一、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二十九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三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,但下列事項之決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  •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 • 會員之除名。
  •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  • 財產之處分。
  • 團體之解散。
  •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二條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三十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,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,會議紀錄應於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 
  • 經費及會計
 
  • 常年會費:每年每次大會繳年費新台幣壹仟元整。
  • 榮譽會員費:每屆捐款新台幣壹萬元整為準。
  • 贊助會員會費: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  • 會員捐款。
  • 委託收益。
  • 基金及其孳息。
  • 其他收入。
 
  • 附則
 
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為挸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